文長慎看(該文章由本人所著)
想請問各位在簽買賣契約的時候詳讀內容了嗎?
前陣子因為家裡的狗子每次一出去就興奮地想找其他狗玩耍,尋思是否給他找個伴,便上網了找一家寵物店,價錢都談好時間也約定,臨行前不知道哪根神經抽了,就隨口問了一句:老闆用的是制式契約嗎?老闆就傳了他使用的契約書”臺北市特定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問還好這一問,細看還真發現很多問題,首先就是網路上搜尋不到台北市公布的範本,於是我致電了臺北市寵物同業公會與動保處,綜合獲得了以下訊息:1、各縣市都有自己的同業公會,新北市歸新北市,臺北市歸臺北市。2、所謂定型化契約作為基礎範本使用,若買賣雙方對於契約內容有問題是可以書面直接更改,蓋雙方印鑑一式兩份。3、根據搜尋到的結果目前最完善契約版本是新北市,臺北市以舊版為主(仍可更改)。
根據我做的功課,回覆了老闆以下:
老闆你好,詳細閱讀之後對於契約內容有一些疑問,我對比了新北市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後發現一些問題如下:
1. 第三條第2項:依甲方建議規定時間定期至政府核定之合格獸醫院診療機構進行驅蟲。
問題:甲方建議規定時間這句稍微模糊,可否刪除。
2. 第三條第5項:自標的寵物交付之日起,15日內標的寵物罹患犬瘟熱、7日內罹患出血性腸炎、冠狀病毒性腸炎等,並經由政府核定之合格獸醫診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甲方應無條件將標的寵物回收(無論生死),並更換同等價值之寵物予乙方,但不含施打預防針後之保固。
問:相較於新北市契約內容包含:狂犬病、犬瘟熱以及好發於幼犬的犬小病毒未提及,是否可以加註上去?
另外甲方應無條件將標的寵物回收這條是否可以改成則由乙方決定收留或交由甲方回收。
3. 第三條第6項:標的寵物自交付日起180日(6個月),若經由政府核定之合格獸醫診療機構診斷患有先天性遺傳性癲癇、髖關節病,並開立診斷證明書,甲方應再予乙方標的寵物同等值之寵物,該患病之寵物則由乙方決定收留或交由甲方回收。
問:相較於新北市契約內容包含:肝門靜脈分流、水腦、先天性握遺傳性癲癇、膝關節異位、髖關節異常等未包含進去是否可加註?
4. 第三條第7項:自標的寵物交付之日起滿一歲齡內,標的寵物經由政府核定之合格獸醫診療機構診斷證明患有先天性遺傳性心臟、青光眼、白內臟、犬遺傳性視網膜剝離退化症pra、耳聾疾病,甲方應更換同等價值幼犬予乙方,該患病犬由乙方決定去留交由甲方回收。
問:針對於交付日起滿一歲齡內是否可更改成與新北契約相同的一年內(365天)。
老闆就開始跳針說他用的是公制契約書,並且給我扣了不公平買賣的帽子,買賣最後當然沒有成功,因為老闆說這樣會變成是不公平交易,害我陷入了情緒鬼打牆,這樣要求真的很不公平嗎?這樣很過份嗎?我這樣很神經質嗎!?
以上內容供各位參考,至於寵物店或是犬舍我覺得就是個人選擇。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