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賣家】板橋 愛保寵物坊 違反特寵法第12,13條 販售先天性疾病寵物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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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在PTT上的PO文已被店家提出妨礙名譽告訴 https://34c.cc/Zl8ahttps://34c.cc/Zl8bhttps://34c.cc/Zl8c為了要讓更多人知道店家違規的情事, 所以選擇在此PO文, 以下文章敘述完全屬實 請大家看完底下文章之後, 做出理性的回覆, 以免被店家提告 ======================================================== 本人太太於2020/5月 , 於板橋 愛保寵物坊 新北市220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200巷35號以領養名義向寵物店領養了一隻加菲貓, 但寵物店以”有價領養”提供的契約卻是買賣契約, 我方以8000元取得寵物貓(包含打針/晶片/節育)貓咪帶回家的當天, 會打連續的噴嚏和流白色粘稠狀鼻涕, 所以隔天帶去獸醫院檢查醫生在聽了心跳音之後直說心雜音很大聲,建議做心臟超音波才能進一步確認心雜音的主因這才發現貓有嚴重先天性的心臟缺損疾病 在動保處協商時店家堅持我們就是買賣關係 , 動保處也因為不懂法條要我走消費糾紛申訴之後在網友的建議下, 我去讀了特寵法規, 發現店家確實違規事宜 現在店家堅持他們以”有價領養”名義就是販賣貓, 我簽的契約也是買賣契約既然是買賣, 但愛保寵物坊卻違反了特寵法第12條~的13條規定 : 因而導致我未來必須負擔龐大的寵物醫藥費我可以確定愛保寵物坊從民國109年5月1號之前, 所有販售寵物的契約 12第 12 條 特定寵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買賣業不得買賣之: 一、未離乳或未達適當週齡。 二、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 三、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 四、檢出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
第 13 條 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將下列登載 寵物相關資訊文件,提供予購買者: 一、寵物登記證明。 二、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 三、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之特定寵物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 四、來源母犬或貓之晶片號碼。
  
1 樓IP: 27.246.xx.xx
是的, 我當然要對你提出告訴。
你兩次在動保處對我檢舉, 你也收到新北市政府的回函。
都已告知你我並無不法, 並且詳細 回覆你…
你還是特意的, 蓄意的, 在各大公開傳播媒體, 對我不實指控, 公然毀謗, 並且洩漏我的個資, 所以, 我又再次提告了。
貓咪是1歲半, 來我這中途,109/2/7來店的日期, 因為貓咪不是我的貓, 所以我養了快3個月, 觀察其狀況都很好, 109/4/27才帶去打預防針並且結紮, 結紮後, 並且照顧他5天, 吃喝都正常,5/1 才讓你接回去的。
貓咪的費用, 除了結紮, 狂犬, 預防針, 等醫療費用, 另外, 就是我照顧3個月的費用, 共收8000元。
動保法規定, 只要有收價金, 就視同買賣, 就是要簽立買賣契約書。
買賣契約書, 是對消費者的保障, 有基本的疾病保固, 還有180天的先天性遺傳問題保固, 當下我們簽了買賣契約書。
在動保處協調, 我方, 表示一定按照契約履行。 (如果貓咪經特約動物醫院檢查, 有先天性遺傳心臟病, 業者必須更換同等值的貓, 該原貓, 由甲方或者乙方協議留下或者退回)。
你太太, 不願意按照契約履行, 當下你太太表示, 再換也是換領養的貓, 他要退費, 也要貓。
所以協議破局
然後你就開始,在各大公開傳播媒體 公然毀謗我了。
貓咪帶回去(5/1) 我有持續關心, 我也表明要帶回來照顧, 你們不要。
5/2我要(退費)貓帶回來, 你也不要。 貓咪養了兩天
再來, 我表明, 因為我有權利帶貓咪去專科動物醫院檢查, 你說他感冒, 不宜外出, 但接著下來, 就已讀不回了。
當下你說感冒生病, 我還特定跑去你 登記貓咪住所的地方, 跟你談了兩個小時, 要探望貓咪, 也看不到貓咪。
貓咪是活體, 有不可預知的狀況, 我只想看到貓咪的狀況
雖然貓咪回去的第三天, 你有拍影片他吃飯的樣子給我看, 當下 , 你表明他有吃有喝一切都很正常 。
但是之後, 想要關心他也關心不到了, 因為你已經不回應了, 然後到處攻擊我。
2 樓IP: 27.246.xx.xx
是的, 我當然要對你提出告訴。
你兩次在動保處對我檢舉, 你也收到新北市政府的回函。
都已告知你我並無不法, 並且詳細 回覆你…
你還是特意的, 蓄意的, 在各大公開傳播媒體, 對我不實指控, 公然毀謗, 並且洩漏我的個資, 所以, 我又再次提告了。
貓咪是1歲半, 來我這中途,109/2/7來店的日期, 因為貓咪不是我的貓, 所以我養了快3個月, 觀察其狀況都很好, 109/4/27才帶去打預防針並且結紮, 結紮後, 並且照顧他5天, 吃喝都正常,5/1 才讓你接回去的。
貓咪的費用, 除了結紮, 狂犬, 預防針, 等醫療費用, 另外, 就是我照顧3個月的費用, 共收8000元。
動保法規定, 只要有收價金, 就視同買賣, 就是要簽立買賣契約書。
買賣契約書, 是對消費者的保障, 有基本的疾病保固, 還有180天的先天性遺傳問題保固, 當下我們簽了買賣契約書。
在動保處協調, 我方, 表示一定按照契約履行。 (如果貓咪經特約動物醫院檢查, 有先天性遺傳心臟病, 業者必須更換同等值的貓, 該原貓, 由甲方或者乙方協議留下或者退回)。
你太太, 不願意按照契約履行, 當下你太太表示, 再換也是換領養的貓, 他要退費, 也要貓。
所以協議破局
然後你就開始,在各大公開傳播媒體 公然毀謗我了。
貓咪帶回去(5/1) 我有持續關心, 我也表明要帶回來照顧, 你們不要。
5/2我要(退費)貓帶回來, 你也不要。 貓咪養了兩天
再來, 我表明, 因為我有權利帶貓咪去專科動物醫院檢查, 你說他感冒, 不宜外出, 但接著下來, 就已讀不回了。
當下你說感冒生病, 我還特定跑去你 登記貓咪住所的地方, 跟你談了兩個小時, 要探望貓咪, 也看不到貓咪。
貓咪是活體, 有不可預知的狀況, 我只想看到貓咪的狀況
雖然貓咪回去的第三天, 你有拍影片他吃飯的樣子給我看, 當下 , 你表明他有吃有喝一切都很正常 。
但是之後, 想要關心他也關心不到了, 因為你已經不回應了, 然後到處攻擊我。
以上我所陳述的,一切數實,已進入法律程序。
3 樓IP: 27.246.xx.xx
延續上面的回應
貓咪,我貼文在本論壇買賣區,不是領養區, 因此,你們是在*買貓的動機*下,看到此文。
新北市政府已回文給你, 我沒有違法, 一切已進入法律程序,
本人在此聲明,以上敘述,全部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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